办理材料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申报人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直接办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网上办理:点击此处自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