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7 03:40: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承德公积金提取,承德公积提取条件,承德公积金提取条件
内容简介
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职工销户时,住房公积金应足额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时,住房公积金应足额缴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家庭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达到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租金的。
对于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只能选择第(一)项或第(二)项一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五)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有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2.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符合本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不受第五条限制。
托管职工符合本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管理中心按月代扣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出现连续2次累计4次逾期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待还清逾期贷款并正常还款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该购房事实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职工回购同一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若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转入托管账户2年以上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销户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商住两用房的;
(二)偿还商住两用房或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三)偿还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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